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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原小字第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晞即陳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01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