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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水木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相對人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並無從補正, 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應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5年6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林水木已於115年3月23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