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邱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為花蓮縣花蓮市,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