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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邱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為花蓮縣花蓮市,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