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周祐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著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積欠相對人之債務100,339元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亦未列明相對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聲請狀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次日後起14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該通知並於同年7月6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