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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司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孟儀、林嫩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孟儀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尚積欠新臺幣887,446元及利息等,相對人黃孟儀名下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林嫩,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黃孟儀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孟儀、林嫩間應就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依法得逕以裁定駁回;又本件聲請人調解之主張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