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巷00號八樓被 告 吳姮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95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