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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1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      告  林景騰即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12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36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