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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被      告  陳婕妤即張銘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銘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5,251元,及其中新臺幣80,222元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銘峻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