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瑛
被 告 許長承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208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65元,及自民國115 年3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