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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2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瑛
被      告  許長承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208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65元,及自民國115 年3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