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宜靜
被 告 瀧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寶妮
被 告 吳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24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