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252號
原 告 王緯誠
被 告 唐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貫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補為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正當理由(氣喘發作),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