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鄭皓元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25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1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4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