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胡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1元(含本金41,065元+起訴前利息4,986元=46,0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