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陳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92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