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29號
原 告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