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      告  蘇艾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1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