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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黃宇蓮  
被      告  陳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32元,及其中新臺幣50,389元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