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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柯奕妘
被      告  張允妘即張雅雲

被      告  黃惠美
被      告  張春來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7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5 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黃惠美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張允妘即張雅雲、黃惠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263元,
及自民國104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
被告張允妘即張雅雲、張春來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6元,
及自民國103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