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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郭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5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3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3日起至115年6月3日止,並約定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本借款各筆動用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0.575(合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如借款到期或原告依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主張加速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改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3.5(合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付遲延利息,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原告於115年3月11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主張被告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迄今仍積欠本金1,162元、5萬5,373元,合計5萬6,5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欠這筆錢,但目前財務狀況有問題,無法一次清償,希望原告同意分期償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主動加速到期催告函(本院卷第17至47頁)為證,經核無誤,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上開主張及證據亦不爭執,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162元
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2
5萬5,373元
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5萬6,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