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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郭猛勇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2月10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張葵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2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張葵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