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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491號
原      告  楊馥蔞即巧乖國際企業社

被      告  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而被告經由網路平臺向原告訂購「adidas新中式藍色寵物衣」,約定貨到付款之收件地點為統一超商統賀門市,該門市地址為新竹縣○○市○○○路00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門號申登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5日統超字第20260000418號函在卷為證,可知被告住所地、契約約定之債務履行地均在新竹縣竹北市,依上述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上述規定,移送於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