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富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