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被      告  王兆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373元,及其中新臺幣88,989元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42元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