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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郭檡潾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0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亞儒
    書記官  林幸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