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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翁傳衍即翁朝億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6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2 月9 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91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