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市○○區○○○路○段000號1、
2樓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陳怜燕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2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吳姿誼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83元,及其中新臺幣94,879元自民
國115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⒊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