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蔡協志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
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林宛螢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63元,及自民國115 年2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