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