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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張淑暖
被      告  蔡延忠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