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吳紹揚
吳彥樟
陳薆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紹揚、吳彥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913元,及附表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吳紹揚、陳薆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906元,及附表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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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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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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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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