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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吳紹揚  
            吳彥樟  
            陳薆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紹揚、吳彥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9913元,及附表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吳紹揚、陳薆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906元,及附表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001
3萬9913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7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表2: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001
15萬7906元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775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