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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7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吳皆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且無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應以被告之住所地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安南辦公處),惟被告之住所於起訴前即設於桃園市○○區○○里○○路0段000號12樓,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告戶籍資料1件存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