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7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鄭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49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