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66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陳媺覲即陳昱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93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