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南小字第8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李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804 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 年7 月21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張葵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7,583元,及其中新臺幣95,181元自民國
115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葵衢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