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榮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9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先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