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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王郁雯  
被      告  蔡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2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524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