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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吳計樟  住○○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李維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吳姿誼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602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4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⒊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