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吳計樟 住○○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李維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吳姿誼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602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4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⒊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