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戴天輝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戴天輝年籍不詳,嗣發現戴天輝於起訴時已死亡,原告又陳報戴天輝之繼承人到院,惟未表明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及其住居所,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