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龔韋竹 住○○市○○區○○○街000 號21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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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17樓
之5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9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8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吳姿誼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992元,及其中新臺幣52,240元自
民國115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
8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