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915號
原 告 放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右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維騂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