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住同上
被 告 林意翔 住○○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1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吳姿誼
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8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⒊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姿誼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