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953號
原 告 英商維百川成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成
訴訟代理人 鄭鈞薇
被 告 天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民事科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5至25頁),是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