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劉韋良
王堉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