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車號0000-00之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