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