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廖學智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意翔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