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佳潔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31元(含本金95,446元及起訴前利息2,7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