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臺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