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王怡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莉瑄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