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志龍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